木质门强制性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用的木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940 木门窗用未涂饰或涂饰木材的尺寸和质量要求
GB/T 4822 实木复合地板
GB/T 5825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6401 刨花板测定试样小条质量及尺寸的方法
GB/T 7306 建筑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尺寸及质量要求
GB/T 11718-2009 实木复合地板用胶粘剂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质门 woode door
以木材为框料,表面制作饰面层或使用饰面板及其他材料封边的门。
4. 要求
4.1 材料要求
木质门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并应符合GB/T 2940的规定。木材含水率应符合GB/T 1931的规定。木质门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GB/T 18583-2008的规定。
4.2 尺寸要求
木质门的尺寸应符合GB/T 5825的规定。门扇外形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门扇外形尺寸偏差 mm
项目 偏差范围 每面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其中宽度偏差不应大于 高度偏差不应大于 两对角线长度差偏差不应大于
长方形门的对角线长度差 ≤3 ≤3 ≤3 ≤3;高度偏差 ≤2 ≤2 ≤2 ≤2;宽度偏差 ≤2 ≤2 ≤2 ≤2;深度偏差 ≤3 ≤3 ≤3 ≤3;门的上、下两面每面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1;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 ≤4 ≤4 ≤4 ≤4;其他形状门每面尺寸偏差≤
3.5。 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 ≤4;深度与高度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3;门的上、下两面每面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1;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 ≤4;其他形状门每面尺寸偏差≤
3.5。 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 ≤4;深度与高度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3;门的上、下两面每面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1;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 ≤4;其他形状门每面尺寸偏差≤
3.5。 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 ≤4;深度与高度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3;门的上、下两面每面尺寸偏差不应大于 ±1;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应大于 ≤4;其他形状门每面尺寸偏差≤
3.5。 每根单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1~0.5,每块多层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0.5~0.3。每根单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1~0.5,每块多层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0.5~0.3。 每根单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1~0.5,每块多层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0.5~0.3。 每根单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1~0.5,每块多层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0.5~0.3。 每根单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1~0.5,每块多层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0.5~0.3。 每根单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1~0.5,每块多层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0.5~0.3。 每根单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1~0.5,每块多层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0.5~0.木质门强制性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及各类建筑物使用的木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1532 花生油
GB/T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0241 建筑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质门 woode door
以木材为框料,表面(包括两端)用胶合板、大芯板、集成材、MDF板、防火板、金属板等材料饰面(封边)的门。可分为:室内套装门、防火门、防盗门等。
4. 要求
4.1 材料要求
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2 外观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木质门外观要求
项 目 要 求 说 明
气泡 在任意1m2内,气泡面积不得大于5mm2 有机溶剂的挥发、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工制作痕迹等会产生气泡
褪色 在任意1m2内,允许1处轻微褪色,面积不得大于50mm2 有机溶剂的挥发会产生褪色,应注意溶剂的使用和保管
漏封 在任意1m2内,漏封处面积不得大于50mm2 在接缝处有轻微漏封是正常的,但不得影响装配或使用性能;严重时会降低产品使用性能或丧失使用功能
刨痕 在任意1m内,刨痕不得超过2处 有刨削设备时产生,严重时会降低产品使用性能或丧失使用功能;轻微刨痕不会降低产品使用性能或丧失使用功能,允许存在。在拼板处不应有刨痕
毛刺 在任意1m内,毛刺不得超过2处 有锯割设备时产生,严重时会降低产品使用性能或丧失使用功能;轻微毛刺不会降低产品使用性能或丧失使用功能,允许存在。在拼板处不应有毛刺;毛刺高度不得大于0.2mm,长度不得大于20mm;毛刺数量不得大于5个/m2(以任意1m2为单位)毛刺高度不得大于0.3mm,长度不得大于30mm;毛刺数量不得大于3个/m2(以任意1m2为单位)注:拼板处指木材拼接部位,如端头、拼接缝等部位。拼板处不应有毛刺和刨痕等缺陷。其他部位允许存在轻微的毛刺和刨痕等缺陷,但不应影响装配和使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