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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学生可以不交押金吗(ofo学生免押金)

门窗网2024-03-04 19:28:29856

近期清华学生孙某向小黄车ofo运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用户合同中将争议解决方式改为仲裁的格式条款,但是一审败诉,引发网民的热议,更引发大家的愤慨。


OFO欠用户押金,用户可以直接把小黄车扛走作为补偿么?

该事件是清华学生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普通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协议中的上述争议解决内容。另外,小孙认为申请仲裁最低费用6100元,小黄车约定只用仲裁解决争议,实质性阻却消费者维权。

小黄车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孙是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最终驳回小孙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小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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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车押金长期困扰了很多小黄车的用户,很多人注册成为了会员交了99元的押金,如今押金却退不回来了,排除人数已经达到上百万。而此次将争议解决方式改为仲裁又更加导致用户利益受损,维权困难。这时很多人就说了:我们把小黄车直接扛走抵债,不用可以么了?

今天@象牙山律师想与大家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OFO欠用户押金,用户可以直接把小黄车扛走作为补偿么?

首先说结论:这个问题无法给出标准答案,说可以就可以,说不可以也不可以。

这个结论看似很无厘头,下面听我帮大家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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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规定了留置权,但是扣押小黄车不符合留置权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实以上法条翻译过来就是说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可以突破此条)。消极要件:1.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2.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在共享单车是否能行使留置权中,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尴尬。行使留置权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对方负有还钱义务之前,就合法占有了他的东西。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产物,与传统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为了便利,双方订立一次性合同,交纳押金,事实上是多次租赁使用关系。一般而言,咱们需要先把车还给人家,人家才有义务将押金退你。而此时,车已经不被用户合法占有了,自然也就没有了“留置权”的基础。(本段观点来自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舒锐)

换简单通俗的话来说:在你合法占有小黄车的时候,小黄车是处于使用状态,押金是合法的,没有退押金的法律支持;在小黄车处理锁止的状态下,你占有小黄车就不是合法占有,不具备产生留置权的基础。也就是说留置权永远也不可能合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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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有保障债权人自助行为的公理和传统,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自助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当自己合法权利受到外来不法侵害时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将要受到损害的危险状态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力量,运用合法的手段,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回复到原来的状态的一种行为。

虽然我国民法立法上没有规定民法自助行为,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民事自助行为现象大量存在。自在我国助行为还处于“民间法”的身份而存在。但是在世界很多国家中,特别是民事立法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都制定了关于自助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德国民法典》第229 条规定:“出于自助目的而扣押、毁灭或损坏他人财物者,或扣留有逃亡嫌疑之债务人,或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者,如来不及请求官署援助,而且若非即时处理则请求权无法行使或其行使有显著困难时,其行为不认为违法。”此外,法国、奥地利、日本的民法典虽未做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和实务上都承认自助行为(日本称自助行为为狭义的自力救济) 。英美法中也将自助行为作为特定条件下侵害行为受害人恢复原状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债务人逃避债务,不法侵害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情并不鲜见。在此情况下,若排斥自助行为,则将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实现有显著困难。因为,债权人请求国家保护,从起诉到执行完毕,日期甚长,即使可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有时也可能因太迟而使其权利难以实现。尤其在权利人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时,自助行为就成了保护权利所能采取的唯一可行的手段。(本段观点来自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刘学学、王雷)

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都相关法律都没有对自助行为的明确规定,这是导致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些乱象存在的原因。比如说,有的债权人扣留债务人财产,但是被认定是盗窃或抢夺行为,被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有的高利贷性质的债权人以暴力、胁迫甚至是非法拘禁等手段,来索取明显大于合法债务额度之上的金钱,但是有的执法部门却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民间纠纷,导致了恶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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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立法角度来看,我们急需把民事自助行为进行规范,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才是根本解决之道。当然,以上说的是长久解决之道,远水不解近渴。

回到小黄车押金事件的本身来看,把车辆扣押可以认定为自助行为么?@象牙山律师认为,至少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最明显的类比,可以类比我国实际中比较典型的抵押车。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存在以车抵债的情况,往往某个车辆上既存在抵押权,也存在留置权。不管怎么样,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债务的话,债权人对机动车的占有一般就认为是合法的,而行政、司法机关一般不予介入。

那么在共享单车押金的事件中,用户作为债权人其押金长期得不到ofo运营公司的退还,而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ofo运营公司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和履行债务。那么在此基础上,小黄车用户在法律习惯上就拥有了自助行为的法律基础,可以通过自助占有小黄车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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