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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环安习 环境安全合规清单与案例 2022-12-17 22:00 发表于上海

废水环境案件分析——渗坑排放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定损方法的比较

渗坑是废水类环境案件中的高风险类型

我们在《废水环境处罚案件分析——水池、水坑的隐患》讨论过工厂内容易忽视的渗坑问题以及处罚风险

今天分析渗坑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比较配合磋商专家定损 与 被动应诉鉴定定损的区别

探讨环境事件应对的态度与措施

案例一:配合磋商,专家评估定损

【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起,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上海某五金厂出资人朱某在其承租的厂房内进行铝制品打麻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部分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内,部分通过厂外东南侧渗坑渗漏至土壤,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该场所外渗坑中废水总镍含量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的十倍以上。针对朱某上述非法排污行为,青浦法院已以污染环境罪对朱某判处刑事处罚。

【磋商结果】

同时,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协调,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针对上海某五金厂、朱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与上海某五金厂、朱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终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中的修复方案经相关环境科学专家评估并出具修复意见,上海某五金厂、朱某支付环境整治费用10万元及专家评审意见费6000元(已预交),专项用于本案的环境整治、修复及其他费用。

青浦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朱某、上海某五金厂于2020年8月6日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主持调解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长三角生态法治


案例二:未配合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司法鉴定定损

奉贤区张某某等通过渗井超标排放含镍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某村内有一小作坊生产镀锌产品,有毒有害。经调查,张某某、童某某和王某某在未取得电镀行业资质和报批环评的情况下违法从事金属零件电镀业务,电镀产生的含镍废液直接排入电镀厂房内事先挖好的渗坑里。案发后,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案涉场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鉴定,受重金属镍损害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理论体积为 300立法米和1000余立方米。


【裁判结果】

因赔偿义务人在押或在逃,通过与其家属对接,张某某无赔偿能力,童某某无赔偿意愿,磋商无果。因含镍废液严重污染河水和土壤,威胁附近村民的生存环境,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修复工作。

2020年7月,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支持起诉下,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童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鉴定评估费、修复费等共计670余万元。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童某某作为一方与王某某另一方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认可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各类费用有事实依据。判决张某某、童某某分别承担所诉费用的50%,其中张某某、童某某约定承担比例51%和49%份额,任何一方实际赔偿超出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王某某承担所诉费用的50%。

——来源:上海环境

上述两起案件都属于表面处理废水污染案件,案发时间、区域具有类似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费用相差数十倍

除了排放量与排放浓度等方面原因

定损方式也有很大的区别

前一个案件通过专家评审意见方式定损,专家费仅数千元,很亲民,评估结果也相对务实。

后一个案件则正式通过司法鉴定评估方式定损,鉴定评估费就已不菲,评估损害范围偏“理论”。

什么时候可以采用专家评估法,什么是否必须采用鉴定评估法

最后,探讨些实务tips:

一旦遇到渗坑排污等案件,做到以下三个积极,有助于争取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

......

阅读全文,请点击 废水环境案件分析——渗坑排放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定损方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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