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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有哪些(消费者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门窗网2024-03-07 05:00:46326

都2022年了

你还在踩消费陷阱

被无良商家欺负吗?

我们人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遇到消费纠纷该如何解决?

且随观澜君来看!

3?15 | 消费不“消权” 这份消费者权益指南请收好!

消费陷阱一:霸王条款

某天,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他称3月向某驾校交了3980元报名费,驾校承诺2-3个月内可以拿到驾照。但由于疫情原因,到6月份才可以练车,宋先生认为从时间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于是提出退还学费。驾校以培训合同上约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为理由拒绝退费。

观澜君说法支招

该驾校在与学员签订的书面培训合同中约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此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待遇,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因此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观澜君提醒,“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对赠品不实行三包”都属于霸王条款,遭遇侵权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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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陷阱二:欺诈

王女士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便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女士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观澜君说法支招

上述案例中,商家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王女士可获得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15 | 消费不“消权” 这份消费者权益指南请收好!


消费陷阱三:“拿出证据来”

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免费修理。张先生苦于拿不出证据证明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备受困扰。

观澜君说法支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不再“拿证据维权”,而是由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3?15 | 消费不“消权” 这份消费者权益指南请收好!


消费陷阱四:“购买超7天不退货”

张先生2月1日在某购物平台购买热水器,但2月15日商品才送货,2月16日发现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商场以购买日期超过7天为由只提供维修服务。

观澜君说法支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是从商品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反悔权”仅适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3?15 | 消费不“消权” 这份消费者权益指南请收好!


消费陷阱五:个人信息被泄露

吴先生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回忆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他找到酒店方,酒店方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对此,吴先生非常气愤。

观澜君说法支招

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及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3款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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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陷阱六:网店“跑路”

吴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店中购买了一款进口手表。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手表并非正品。于是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网店。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已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观澜君说法支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上述案例,吴女士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知多一点

消费者九大权利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求教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发生纠纷怎么办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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